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元连福)
发布时间:2018-09-17 16:58:13
元连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生诉被告元连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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