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权: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被告张永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请求被告刘轶、王建军、刘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张永、刘轶、王建军、刘权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