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高宏明)
发布时间:2018-10-09 09:08:48
高宏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计存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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