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伏: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法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1.被告王林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贵法借款90000元;2.被告王林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一项判决中所包含的2011年9月20日20000元借款,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赵贵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该20000元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林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