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郭林江)
发布时间:2018-10-15 17:55:03
郭林江:
本院再审审理原审原告任文军与原审被告郝青亮、郭林江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81民再2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2019年1月1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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