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本院实际,经本院第185次审委会讨论决定,就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财产保全办理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除已进行保全或没有实际财产执行内容等案件外,由当事人申请先进行财产保全,保全前一般不再办理移送执行手续。
二、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由原审判部门告知其申请财产保全,并指导其书写申请书。
三、原审判部门在收取申请人保全申请后,应当填写《法律文书生效后财产保全案件移送表》,注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等内容,或出具证明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并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明。
四、申请人持申请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由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由立案二庭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该类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不缴纳保全费。
五、立案二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并移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送交执行局执行,并由执行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
六、执行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并根据保全情况出具裁定送达当事人。
七、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由原审判部门办理移送执行手续,并将保全材料随卷移送或在移送表中注明原保全案号等情况。
八、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