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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

林法〔2016〕59号

发布时间:2016-05-03 09:23:01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本院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将所立执行案件移交执行局综合科。综合科签收案件后确定承办人属于特殊群体的案件通知相关包案领导。综合科网络查控人员应当在3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动产等进行查询。查控员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及时将可控财产清单打印附卷,并在当日内通知承办人,最迟在3日内将案卷移交承办人。其中发现银行存款的,经批准后可立即在网上采取冻结措施。通过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控员应将查询记录留痕,下载查询书面留痕记录,并在3日内将案卷移交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在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通知后,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向庭长、局长报告,组成合议庭,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报综合科在网上采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网络查控以外的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以及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网络查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网络外调查等程序后,仍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应当在接到案件2个月内报综合科,并制作有关文书,按规定审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以上措施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  执行局综合科应当对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在承办人接到案件满3个月时,仍没有报结的,应当向承办人送达书面期限提醒函,在4个月内仍没有报结的,由综合科报局长签发督办书函后送达承办人,在5个月内仍没有报结的,由综合科报主管副院长签发督办函后送达承办人。在6个月内仍没有报结的,由综合科报院长签发督办函后送达承办人。

    第十五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六条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日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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