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亢帆轲、靳凯乐)
发布时间:2018-10-22 14:51:38
亢帆轲、靳凯乐: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亢帆轲、靳凯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我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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