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张远亮、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23 17:11:15
张远亮、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林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远亮、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我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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