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1.被告郝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涛借款50000元;2.被告郝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涛讼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合计740元。案件受理费1068.5元,由被告郝玉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