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吉: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及刘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马新吉、刘生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海峰借款50000元,被告马新吉、刘生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马新吉、刘生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