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勤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要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勤学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林州市龙源世家8#楼三单元202号房产及13号车库和地下室的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过户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