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侯贵州、郭史英)
发布时间:2018-11-02 19:00:22
侯贵州、郭史英: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与被告侯贵州、郭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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