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邓贵明)
发布时间:2018-11-12 09:07:34
邓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邓国玉诉被告邓贵明、邓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我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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