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曹俊楠)
发布时间:2018-11-15 10:02:46
曹俊楠: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豫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俊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540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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