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长达十年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昔日的好邻居在人民法官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感召下,使已成仇家的三邻居又重归于好。
1996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张正大驾驶被执行人王有仑的豫E51137号解放货车,在王有仑家门将申请人张浩挤伤(时年9岁)。张浩与王有仑、张正大均系前后院邻居,事故发生后两被执行人遂将张浩送至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又转至安阳市151医院抢救治疗。病愈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林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正大赔偿张浩各种费用的20%即21099.43元,王有仑赔偿张浩各种费用的80%即83397.66元。一审判决后,王有仑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于二OOO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0)安民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浩于二OOO年十一月十八日提出申请执行。王有仑因不服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安阳市中院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安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安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安民再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00)安民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和林州市人民法院(2000)林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改判张正大赔偿张浩各种费用的70%即73846.05元,王有仑赔偿张浩各种费用的30%即31651.45元。张正大不服再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省高院于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4)豫法民再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安民再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张正大被拘留因对判决有不同看法拒不支付赔偿款,随后长期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在经过多次走访,通过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亲属、朋友等多次规劝,讲事实,摆道理,耐心解释相关法律及后果,重点围绕相邻关系的重要性开展履行工作, 在多方的工作努力下,被执行人终于在2007年7月26日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了义务,使得该起十余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仇人相见的三邻居,终归握手言和,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