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存福、郭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1.被告郭存福、郭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东亮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驳回原告张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张东亮负担700元,被告郭存福、郭志峰负担4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