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申业: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云与被告郑申业、裴春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郑申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成云162692元。案件受理费3551元,由被告郑申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