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拴江与被告李海林、杨普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拴江借款5万元;二、被告杨普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海林、杨普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