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振兵、李军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振兵、李军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蔡振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偿款305151元;二、被告李军明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蔡振兵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林州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州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77元,由被告蔡振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