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王林美、琚官方(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8-12-26 09:46:10
王林美、琚官方(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元芳增诉你们与第三人魏广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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