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冯凯)
发布时间:2019-01-16 11:44:39
冯凯: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卢晓军135*****
邮寄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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