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禹: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1.被告董志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64.33元;2.被告董志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上述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董志禹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