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原告卢某某等三人诉被告林州市某公司、崔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案件受理后,原告因存在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2019年1月4日原告卢某某等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俊军向林州法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请求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以便委托律师能够持令调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陈俊军律师的申请书,结合案件案情,1月22日,林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永峰签发了林州法院首份律师调查令,要求林州市公安局振林派出所、林州市消防大队配合律师调查。
陈俊军律师拿到律师调查令后随即前往相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1月25日下午,陈俊军律师将调取的证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法院。
去年10月份,林州市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实施办法》,律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律师向有关单位收集涉案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为进一步规范律师调查令的使用,《实施办法》规定律师如有伪造、变造、毁灭以及泄露、散布、歪曲事实,误导或诋毁对方当事人的,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调查令一经发出,林州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均有义务协助配合律师调查。《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工作。法院发现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拘留或罚款”。
法院全面推行的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可以有效提升律师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权威性,快速高效查明案件事实,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促使律师更好发挥专业法律代理人事实调查的职能作用,借助获取的证据向法官全面阐释案件真相,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同时,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将法律事实相关调查权赋予律师完成,能够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公正裁判,有助于提升审判效率。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司法权、法官调查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实现了当事人、律师、法官三方共赢的效果。
林州法院将努力加强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的分析研判,适时开展试行效果评估,确保林州法院律师调查令制度顺利推进,为群众诉讼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