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张林林、尚贵军)
发布时间:2019-02-03 09:51:33
张林林、尚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豫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林林、尚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我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岳志强 6162070
邮寄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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