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马庆兵)
发布时间:2019-02-11 14:50:22
马庆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长山诉被告马庆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我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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