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赵建兴)
发布时间:2019-02-11 16:13:01
赵建兴: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豫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兴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我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邓峰 电话∶6162080
邮寄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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