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快审快报

酒后为人"出气" 自己"惹火"上身

  发布时间:2008-09-01 10:14:13


    因他人和表弟同跑一条客运线路时发生不快,便于酒后替表弟"出气",发生争执后,又对前来劝架的对方的妻子挥拳相向,致人轻伤,结果不但赔了钱款,还为自己惹上了官司.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江(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4月,刘江和同村一人从饭店出来,骑摩托车往西走.两人都喝了酒,刚一起步,摩托车便翻到在地上,而此时司机何某与妻子也正好驾车驶过.想到从前,何某曾和同是经营公共客车的表弟生过气,刘江觉得何某"欺负"了表弟.现在冤家路窄,刘江随手把手中的酒盒砸在了何某的客车上.继而双方发生争执,从车头一直揪拽到车尾.看到这种情景,有的乘客和何某的妻子前来劝架,愤怒之下,刘江挥拳打向她的脸部.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由于害怕被抓,刘江案发后前往外地打工,于6月6日投案自首.

    林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庭审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