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索某返还40000元报酬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索某是同学关系,2002年,被告索某与人合伙在某市搞房地产开发,原告张某当时想承揽工程挣钱,苦与无门路,后来听说索某在当地熟人多门路广,就找到被告索某,承诺如果索某帮忙联系到工程,就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给付索某报酬。2003年8月,被告索某从原告处取走现金40000元,并给原告写下收据一张,写明:今取到现金40000元。后经被告多方努力,积极争取,原告顺利地承接了某公司的建筑工程项目。事后,原告觉得出钱太多,就以被告出具的收据为凭,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40000元现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协商约定由被告负责介绍承揽工程,并按照比例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取得的劳动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