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禹:
本院受理原告付佳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董志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佳梦借款94245.34元,并给付原告付佳梦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被告董志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