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苏玉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使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