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松:
本院受理原告常全成诉你和王明德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445715.8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从起诉时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欠款中民生银行卡产生的费用(从2018年12月18日至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保全申请费用1952元和保险费86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