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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 借用车辆需担责

  发布时间:2008-09-10 15:25:17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借用他人车辆的被告夏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费与各种费用计28000余元。

    今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夏某驾驶借用黄某的轿车与原告李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脾脏等多处受伤,法医鉴定原告伤情为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对原告的赔偿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夏某和车主黄某要求赔偿,均未果。无奈,原告将两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50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黄某虽是肇事车辆车主,但被告夏某是在借用被告黄某的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车主黄某在借用该车时也没有过错,根据借用他人车辆,如出借人没有过错,借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经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了上述调解意见。最终该案和解结案。

责任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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