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薛如增诉你与何林国、郝富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70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卢晓军 电话:135*****
承办法庭: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邮寄样报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邮编:45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