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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出气砍伤人 及时认罪免徒刑

  发布时间:2008-09-17 19:42:57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郭某因其母杨某与张某发生争执,郭某遂手持菜刀将张某砍伤,损伤程度为轻伤,后郭某主动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某性格内向,其父母与其思想沟通较少,对其教育不够。郭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经过庭前交谈及庭审,被告人已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家庭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认识到以前在管教孩子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表示今后一定注意教育方法,严加管教,弥补以往的不足,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作案时不满18岁,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积极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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