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俊潮: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诉李爱鱼、林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杨晓林、李书全、贾勇、付俊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处建工大厦3楼建筑旅游环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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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处建工大厦3楼建筑旅游环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