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生子改名姓,生父拒付抚养费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已改了名姓的原告董某某抚养费。
原告董某某原名叫黄某某,随父姓,于1999年出生。去年8月,原告的母亲董某与原告的父亲黄某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由其母亲抚养,抚养费由其父每年支付2000元,时间至原告18周岁。原告的父母离婚后,其父拒付抚养费,原告的母亲也赌气给原告更改了姓名,随母亲姓,由原来的黄某某改为董某某。今年6月,原告由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把被告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被告黄某则认为,孩子已不随己姓,自己不该付抚养费,且当时的约定过高,自己无能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原告父母当时离婚时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原告父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黄某仅仅以生子改了姓名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于法于理均相悖。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应当支付生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