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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辨别年龄 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哑语教师当庭翻译

林州法院公正审结一起聋哑人盗窃案

  发布时间:2008-10-08 08:06:24



开庭现场


被告人哑巴与翻译人员进行交流

  近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制作了一份附带图片判决书, 被告人哑巴(无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为了保障聋哑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请来聋哑学校的教师当庭现场翻译,使得该案得以公正审结。

  法院查明,今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哑巴在林州市自来水公司大门边,将被害人杨某停在路沿上的黑色桑塔那轿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黑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11225元、存折三张、七号南孚电池四节。哑巴逃窜后被车主等人追赶抓获,皮包当场追回。

  案情虽然简单,但因被告人哑巴拒绝与他人交流,致使其年龄身份无从知道。林州法院在受理该案前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哑巴进行了骨龄鉴定,确认哑巴年龄在18.5±1周岁范围内。法院审理该案期间,专门指定律师为哑巴提供法律援助,并在开庭当天请来聋哑学校教师为其当庭翻译,在法官向哑巴讲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翻译及时将法官的话传达给了哑巴,并在翻译的帮助下进行了质证,哑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哑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哑巴经骨龄鉴定年龄在18.5±1周岁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被告人哑巴的年龄应认定为不满十八周岁。哑巴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哑巴系未成年人且系聋哑人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便于判决书与哑巴本人相符,林州法院又利用数码相机把被告人哑巴图像进行信息采集,然后再利用电脑技术,将被告人的相片连同判决书的内容一同制作出来。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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