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息返还受损失人。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取得不当利益的被告宋某返还原告吕某人民币30000元,为原告吕某解除了忧烦。
前段,原告吕某托人办事,把30000元人民币交给了韩某。后由于事情没有办成,韩某决定把该钱返还给原告吕某,正在此时,与韩某认识的被告宋某也来找韩某办事,韩某便把原告吕某的30000元钱交给被告宋某,让宋某把钱转交给吕某,宋某给韩某履行了收到手续。今年3月,原告吕某找韩某谈及办事款一事时,韩某讲早已把钱交给了宋某,让宋某转交,韩某还拿出宋某写的收到条让吕某看。吕某得知真相后,便找到被告宋某索要该款,谁料想被告宋某却以其它理由拒付,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原告吕某将被告宋某、韩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实现该目的。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查应当返还原告吕某该款项,因为原告把该款交给韩某,韩某又把该款交给宋某让其转交吕某,并且宋某为韩某出具了收到条,宋某没有把该款交给吕某,宋某对该款的取得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