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卫华、郝香(向)玉)
发布时间:2019-05-30 15:07:37
李卫华、郝香(向)玉: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桂书诉李卫华、郝香(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9月2日下午17时00分在林州市城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李建芳 0372—6162146
联系地址:河南省林州市城郊法庭
责任编辑:送达组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