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许红超 、杨向玲)
发布时间:2019-06-11 18:53:10
许红超 、杨向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永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更生: 0372--6162088
联系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
责任编辑:送达组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