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申国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决被告王伟偿还借款本金14500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全费200元,保全申请费165元;3.诉讼费由被告王伟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