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翠: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唐明意、刘花平、王爱翠、刘月生、刘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9月23日16时00分在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信用社三楼金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方瑞红0372--6162002
联系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信用社三楼金融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