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生、杨鹏勇、林州市永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王梅生、杨鹏勇、林州市永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梅生、杨鹏勇、林州市永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9月26日10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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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