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亮、林州市腾达工业设备制造厂:
本院已受理原告桑花英诉被告李翠平、董海亮、林州市腾达工业设备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9月27日下午17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李建芳 0372—6162146
联系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