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竹青、张国芹、刘云青: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刘竹青、张国芹、刘云青、张砚丽、郝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9月30日16时00分在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信用社三楼金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方瑞红0372--6162002
联系地址: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信用社三楼金融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