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平、刘海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豫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张群英、安阳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林州市林州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邓峰 0372--6162080
联系地址:林州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