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改青、刘海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你们、刘玉红、刘艾青、刘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宋建军 0372--6162088
联系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