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秋启、刘用梅诉被告徐爱军、徐爱国、第三人徐卫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卢晓军
电 话:0372-616217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