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
发布时间:2019-07-25 15:28:27
林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德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林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0月28日15时00分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处西南侧建工大厦3楼建筑旅游环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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